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办公会制度
基金字[2018]12号
为了规范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简称“秘书处”)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提高秘书处工作决策和运行的科学性、有效性,确保秘书处依法、独立、有效行使职责,依照《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以及北京体育大学(简称“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等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秘书处办公会是按照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简称“基金会”)有关制度要求,秘书处处理各类基金会日常工作的会议。
第二条 秘书处办公会由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秘书处全体工作人员和有工作需要的人员参加。
第三条 秘书处办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参会人员积极发表意见,秘书长对秘书处办公会负责。
第四条 秘书处设立办公会秘书,由办公会秘书负责组织召开秘书处办公会。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办公会秘书收集上会议题和征求意见,提前准备秘书处办公会议题,报秘书长审定方可上会。
第六条 秘书处办公会内容包括:
1、研究基金会和学校规定的“三重一大”工作;
2、传达理事会和学校的工作和文件精神;
3、理事会交办的重大工作事项;
4、基金会和秘书处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
5、捐赠项目相关工作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6、秘书处授权范围内的经费支出和物资采购的决策和执行;
7、秘书处各工作岗位职能的制定和调整;
8、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内部岗位调整;
9、秘书处合同制工作人员招聘、调整和解雇;
10、理事会、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秘书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秘书处办公会通常每周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可增加或推迟。
第八条 秘书处办公会应做好会议记录和纪要,并留存好有关会议材料。
第九条 办公会会议工作决定需专人负责督办落实,及时向秘书处提交工作进度报告等材料。
第十条 秘书处全体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事先请假。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2018年12月1日由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2次会议通过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