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管理办法
基金字[2018]9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管理工作,确保证书使用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安全性,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法人证书是指由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依法给予核准登记、确认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授权委托北京体育大学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北京体育大学党校办”)负责对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保管和使用,按照北京体育大学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原件时,须经理事长审批同意。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保管,严防损坏、丢失,使用完毕应立即归还。
第五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包括并不限于纸质版、电子版等)的使用,需标注用途并按北京体育大学相关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
第六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使用应遵循一事一报、逐级审批的原则,严格执行先审批后用印,谁用印谁首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由基金会秘书处用印人填写《北京体育大学用印审批单》,经秘书长签字后,按照北京体育大学相关规定逐级审批。
第七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上所记载的事项,如法定代表人、住所、业务范围等发生变更时,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更换新证。
第八条 基金会财务专用章的使用,依照学校财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违反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管理、使用规定和有关纪律造成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要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2018年12月1日由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2次会议通过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