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基金字[2018]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进一步规范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简称“基金会”)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根据《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有关制度文件和法律法规,制定基金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第二章 “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第二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基金会业务范围内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以及基金会自身发展大局,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理事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学校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教育基金会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4、重要规章制度;
5、基金项目计划和重要调整;
6、基金会设立重要奖项;
8、重要资产处置和重要资源配置;
9、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三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理事、监事和秘书长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
第四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及基金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接受单笔捐赠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项目;
2、执行支出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项目;
3、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五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是指利用教育基金会的非限定性捐赠或留本基金、项目沉淀资金和学校无形资产等进行的银行理财、对外投资及资产购置行为。
第三章 集体决策的程序和办法
第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按内容由秘书长分别提交理事会或其他重要会议(如投资委员会会议等)集体研究并作出决策。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理事和监事的推选,应在决定前书面征求学校相关部门的意见。
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以多种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对投资、股权捐赠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业机构的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与会人数须符合相关规定。理事会的召开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成员到会,且需监事列席会议。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九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须参会理事进行投票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一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二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基金会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在未批准公开前,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集体决策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实施负责人,并进行督办登记和督办检查。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2018年12月18日由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3次会议通过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