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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体育大学关于修订印发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23

北京体育大学关于修订印发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已修订完成,并经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11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体育大学

2022年3月26日





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项目管理,科学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基金会各资助项目的运转,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对项目进行管理,项目管理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进行捐赠项目的管理制度建设,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二)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根据基金会项目安排,进行捐赠协议审核与立项管理;

(三)通过项目管理实现项目计划和目标,对项目执行过程进行管控、监督、评价和总结;

(四)定期向捐赠人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使用效果和社会评价;

(五)通过规范管理保障项目执行质量和效益,提升基金会的公益形象,扩大行业和社会影响。

第二章  项目范围

第三条 基金会的资助项目主要用于:

(一)支持教学、科研和训练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器材装备和图书资料等);

(二)资助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训练竞赛及专著出版;

(三)吸引海内外知名学者、教练员来校讲学及任教;

(四)资助大学间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和国际学术会议;

(五)设立奖学金、励学金、奖训金、励训金、奖教金;

(六)资助某个特定运动项目的发展或训练竞赛的开展;

(七)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八)关注和支持社会和学校弱势群体的相关公益项目;

(九)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并符合章程宗旨的资助项目。

第三章  项目设立

第四条 捐赠项目的设立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推动北京体育大学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国际交流、运动训练、文化传承、社会服务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为北京体育大学改革发展提供保障与支持,为建设世界一流体育大学贡献力量;

(三)推动国内竞技体育水平的提高和群众体育的普及与开展;

(四)协调学校资源,积极服务体育、教育等社会事业,促进我国体育和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五条 捐赠项目的设立方式:

(一)限定性资金与物资项目指捐赠人指定捐赠资金或物资专门用于某个研究或学科领域、运动项目、综合项目、公益项目等,或用于某个学院、机构,或某项工作;

(二)非限定性资金与物资项目指捐赠人未具体指定捐赠资金或物资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可由基金会根据章程宗旨,决定捐赠资金或物资的使用目标和方式;

(三)限定性与非限定性捐赠资金均可有留本和非留本2种形式。留本基金是本金不动,每年用利息或保本收益支持相关项目的开展;非留本基金是捐赠款直接用于项目支出,直至捐赠款全部使用完毕,项目终止。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非限定性资金项目,进入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的相关基金项目,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汇总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学院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提交基金会理事会讨论审议,由基金会理事会按照章程决定其用途并报学校审批。

基金会理事会负责非限定性资金的管理和日常使用,年度项目计划、重大项目的立项与实施、制定项目管理相关办法和制度、项目管理机构的组建、检查年度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第七条 限定性资金捐赠项目均以基金名义设立,基金名称需在捐赠协议中约定。一般由北京体育大学或有关部处、学院名称或某个领域(一般为接受资助方或领域)和基金用途两部分组成。基金用途一般分为:奖学金、励学金、奖训金、励训金、奖教金、发展基金、教育基金、基建基金、研究基金、人才基金、国际交流基金、公益基金及保障基金等。

年度捐赠金额10万人民币以上,应捐赠者要求,也可以在基金名称中加入捐赠者或被纪念者的名称。年度捐赠金额不足10万元的情形,特殊情况需命名,需经理事会研究并报学校批准实施。一个基金可以接受多个捐赠者的捐赠,一个捐赠人可以捐赠多个基金。

第五章  捐赠接收

第八条 根据北京体育大学、各部门、各学院及基金会的发展需要和捐赠者的意愿,由基金会和捐赠方签署捐赠协议,以确认捐赠行为。捐赠协议中必须包含捐赠目的、捐赠用途、捐赠总额、到款时间、资金管理和使用方式、相关权利和义务等。其中物资捐赠,需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捐赠项目为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时,基金会需征得学校批准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涉及到成立专门教学、研究、训练、竞赛等机构时,需通过学校有关决策程序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涉及境外机构或个人捐赠时,需遵守国家有关涉外管理规定并报学校审批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捐赠项目管理办法应根据章程、捐赠协议和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校级、专项或者特定领域(方向)、院级项目都需成立项目管理委员会(管理小组)负责项目执行和管理。

第十一条 校级、校级专项或者特定领域(方向)项目管理委员会(管理小组)一般由校领导和基金会连同有关职能部门、学院和捐赠人或代表组成,由学校、基金会领导担任主任。项目管理委员会(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基金会。

院级奖学金、励学金、奖训金、励训金、奖教金、或院级特定领域(方向)等资助项目管理委员会(管理小组)由接受资助学院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项目执行和管理。

管理委员会(管理小组)工作会议由主任(组长)负责召集,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研究决定年度工作计划等重大问题。管理委员会(管理小组)也可以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该基金项目运行中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第十二条 捐赠资金到账后,由学校财务处托管,并设立专门基金科目,如有需要一个基金项目可以下设多个子基金以支持项目运行。基金和子基金的使用应根据协议约定,并符合基金的设立类型。

第十三条 基金执行过程中,项目管理委员会(管理小组)办公室应协调相关部门和学院做好项目执行和反馈工作,定期向学校、基金会和捐赠人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及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专项基金因宗旨完成、协议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结束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总结评估并予以终止。

第十四条 基金会对捐赠资金提取项目执行费,原则如下:

(一)留本捐赠资金本金不提取项目执行费,提取本金利息或增值收益的20%作为项目执行费;

(二)非限定性捐赠资金按到账金额的5%提取项目执行费;

(三)限定性捐赠资金按照按到账金额的6%提取项目执行费。外币捐赠按捐赠外币汇出时金额计算;

(四)特殊捐赠项目的执行费用,按学校工作安排或基金会理事会决议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11次会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