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
基金字[2018]8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印章管理,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合法性和规范性,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学校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基金会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授权委托北京体育大学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北京体育大学党校办”)负责对印章的刻制、启用、废止进行统一核准与监督,负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按照《北京体育大学印章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基金会印章的规格、式样、刻制、启用由北京体育大学党校办根据上级单位和公安机关的有关程序要求办理。
第五条 基金会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以基金会名义发出的公文;
(二)基金会发文的附件(如各类业务报表等);
(三)与捐赠方签署的协议、合同;
(四)基金会需报送的各类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统计报表、调查表)、调研交流函、报名回执等其他需用基金会印章的文本等用印。
第六条 基金会印章的使用应遵循一事一报、逐级审批的原则,严格执行先审批后用印,谁用印谁首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由基金会秘书处用印人填写《北京体育大学用印审批单》,经秘书长签字后,按照北京体育大学印章使用相关规定逐级审批。
第七条 基金会签订各类捐赠协议、合同、契约、备忘录等用印按《北京体育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基金会财务专用章的使用,依照学校财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违反印章管理、使用规定和有关纪律造成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要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2018年12月1日由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2次会议通过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