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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8-12-19

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基金字[2018]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基金会财务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规,参照北京体育大学相关规定和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人员按照《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和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的相关法规,参照北京体育大学的相关规定和制度,符合基金会发展实情。坚持依法管理、诚信公益的方针,发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力支持北京体育大学的发展和建设。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捐赠资金,安全、有效运作资金,实现捐赠资金的保值增值;尊重捐赠人意愿,合理安排资金使用,严格执行捐赠协议;努力节约费用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经济行为;如实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对基金会经济活动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票据及档案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基金会的项目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所有项目财务管理活动都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审批权限为基金会负责人一支笔审批。项目支出时,需由项目负责人、基金会秘书长、财务负责人签批。

第七条  基金会财务机构挂靠北京体育大学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人担任基金会会计机构负责人。按照财务处岗位职责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条  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九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理事会和民政部门的管理监督,接受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委托第三方进行的审计。

第十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财务收支,必须加强预算管理。编制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遵守协议、保证项目实施、勤俭节约的原则。秘书处负责拟定基金会年度业务计划及费用支出预算,并按基金会章程规定,提交理事会审定。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收入是通过社会捐赠、资本运作等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合法收入。收入主要包括:捐赠收入、基金增值收入及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基金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人民币为基金会记账本位币。本基金会核算外币业务时,基金会核算外币业务时基金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帐。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帐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

第十四条  基金会由北京体育大学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基本户开户银行,依法依规开立基本户账户,实现自收自支,独立账户核算。

第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确保捐赠行为的自愿、无偿、合法与公益性,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捐赠收入按捐赠项目设立辅助核算项目进行核算。

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收入包括以下范围:

(一)捐赠收入,即接受境内外社团、企业、商社及个人的捐赠获得的收入,包括捐赠资金和捐赠实物。

(二)利息收入,即将基金会的资金存入金融机构获取的利息。

(三)投资收益,即将基金会的资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保值、增值获得的收入。除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特别限制外,投资收益为非专项基金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会的支出严格遵照北京体育大学相关财务制度执行。捐赠协议有特殊要求和约定的,遵照协议执行。

第十七条  秘书长和财务人员应加强对公益支出、筹资费用、管理费用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报虚列,不得以计划和预算代替。各项支出,合法合理,符合基金会章程和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实际情况。

第十八条  公益支出的管理

一、限定性捐赠项目应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捐赠协议执行,受助人改变捐赠资金用途,必须经基金会与捐赠人同意,签订补充协议方可执行。

二、非限定捐赠项目依据捐赠协议,按照基金会财务制度规定的要求和批准权限执行。

三、基金会项目管理部应加强捐赠项目实施的监督,以保证捐赠资金按协议的约定执行。如受益人未按协议执行,基金会有权通知学校财务处停止支付,并要求受益人提出整改方案后决定是否继续资助。

第十九条  筹资费用的管理

一、为筹集捐款发生的宣传、纪念品等的定制与采购、印刷、差旅、交通、招待、会议、奖励等业务费用在募捐或捐赠项目中支付,筹款费用支出,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厉行节约,控制成本,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开支。

二、捐赠设备物资时,在设备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差旅费、招待费、人员劳务费等在设备物资折价中支付,如果设备物资直接分配到校内单位,原则上发生费用由接受捐赠单位支付。

第二十条  管理费用的管理

一、基金会管理费用包括基金会办公费、培训费、设备费、差旅费、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和社保费用支出等。

二、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二条  资产是指基金会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变现或者消耗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库存物品等。

库存物品是指基金会在募捐及开展各种公益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赠品、各类材料、消耗物品、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但耐用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资产一般列为低值易耗品或消耗品。固定资产应指定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应根据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列出固定资产清单注明使用和管理责任人,定期核对检查。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参照北京体育大学相关标准执行。转让收取的收入应及时入账,不得随意开支。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制度,对应收和暂付款项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建立定期核对、定期盘点制度,会计与出纳、出纳与银行按月定期核对账务和票据;会计与资产管理人按年度盘点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对外投资,财务管理人员应及时跟踪反馈信息,了解相关情况,投资到期及时收回资金。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的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基金会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无形资产的转让使用,应按规定咨询专家进行评估,取得的收入计入基金会其他收入,无形资产的相关支出,计入基金会管理费用支出。


第七章 票据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捐赠票据,严格按照捐赠到款数额和捐赠协议内容开具捐赠发票,确认捐赠收入。捐赠收入按捐赠项目设立辅助核算项目进行核算。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 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专用票据。

第三十一条  票据及档案管理严格按照《北京体育大学基金会捐赠票据管理制度度》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一定时间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和公益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基金会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提供财务报告。基金会向业务主管的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及审计部门提交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

第三十三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基金会的各项收支情况、捐赠项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财务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捐赠收入与上年相比的比率、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率、其中各类支出与上年相比的比率等。


第八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一定时间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和公益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基金会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提供财务报告。基金会向业务主管的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及审计部门提交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

第三十四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基金会的各项收支情况、捐赠项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财务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捐赠收入与上年相比的比率、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率、其中各类支出与上年相比的比率等。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四条  财务监督是基金会贯彻落实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基金会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基金会必须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相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控制制度。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人员责任制和建立财务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是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财会人员有权按照《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反映。


第十章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2018年12月18日由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3次会议通过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