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教育部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等国家相关法规及《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管理、诚信公益的方针,发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力支持北京体育大学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捐赠资金,安全、有效运作资金,实现捐赠资金的保值增值;尊重捐赠人意愿,合理安排资金使用,严格执行捐赠协议;努力节约费用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经济行为;如实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对基金会经济活动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管理体制、会计核算、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净资产管理、票据及档案管理、纳税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基金会设理事会,为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务管理相关主要规章制度;
(二)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审批权限
(一)项目报销审批权限: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审批、专款专用的原则。所有项目财务管理活动都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报销审批权限为两级审批。项目经费报销时,需由项目经办人发起,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进行审批,发起人与审批人不能为同一人。秘书长作为项目负责人时,报销本人的费用需采取互签互批制由理事长或由分管基金会具体工作的副理事长签批。
(二)财务资金支付权限:资金支付环节需经财务审批。其中,金额<5万元的由出纳对付款人、账号及金额等仔细核对后支付;金额为5万元—20万元的(不包含20万元),需由资金管理岗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支付;金额为20万元—50万元的(不包含50万元),需由分管基金会财务领导审核确认后支付;金额为50万元及以上的由基金会会计机构负责人审核后确认后支付。
第七条 基金会财务机构挂靠北京体育大学财务处,财务处负责人为基金会理事、并担任基金会会计机构负责人。按照会计出纳岗位职责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相关人员。
第八条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和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九条 基金会会计核算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条 基金会会计核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采用借贷记账法,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的即期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的即期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的原则:
(一) 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 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能够满足各类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三)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
(四) 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五)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所发生的费用与其相关的收入应当相配比;
(九)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十)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十一)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
第十二条 基金会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证书原始基金数额。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财务收支,必须加强预算管理。编制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遵守协议、保证项目实施、勤俭节约的原则。秘书处负责拟订基金会年度业务计划及费用支出预算,并按基金会章程规定,提交理事会审定。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收入是通过社会捐赠、资本运作等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合法收入。收入主要包括:捐赠收入、基金增值收入及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基金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人民币为基金会记账本位币。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按业务发生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账,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汇率。期末,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差额计入当期费用或资本化。
第十六条 基金会依法依规开立基本户账户,实现自收自支,独立账户核算。
第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确保捐赠行为的自愿、无偿、合法与公益性,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捐赠收入按捐赠项目设立辅助核算项目进行核算,并对于各项收入按是否存在时间或用途的限制区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并于期末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净资产和限定性净资产。
第十八条 基金会的收入包括以下范围:
(一)捐赠收入,即接受境内外社团、企业、商社及个人的捐赠获得的收入,包括捐赠资金和捐赠实物;
(二)利息收入,即将基金会的资金存入金融机构获取的利息;
(三)投资收益,即将基金会的资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保值、增值获得的收入。除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特别限制外,投资收益为非专项基金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十九条 基金会接受的现金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基金会接受的股权捐赠,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开具的捐赠票据等凭据金额入账。对于基金会接受的其他非现金资产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 如果捐赠方提供了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有关凭据的,应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二) 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或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 基金会接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捐赠,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且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该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入账。对于接受的文物资源捐赠,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四) 接受的服务捐赠,如果捐赠方提供了发票等有关凭据,且凭据上标明的金额能够反映受赠服务的公允价值,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凭据金额入账,其他情况不予确认。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会的支出严格遵照基金会相关财务制度执行。捐赠协议有特殊要求和约定的,遵照协议执行。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和财务人员应加强对公益支出、筹资费用、管理费用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报虚列,不得以计划和预算代替。各项支出,合法合理,符合基金会章程和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益支出的管理
(一)限定性捐赠项目应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捐赠协议执行,受助人改变捐赠资金用途,必须经基金会与捐赠人同意,签订补充协议方可执行;
(二)非限定捐赠项目依据捐赠协议,按照基金会财务制度规定的要求和批准权限执行;
(三)基金会应加强对捐赠项目实施的监督,以保证捐赠资金按协议的约定执行。如受益人未按协议执行,基金会有权通知财务处停止支付,并要求受益人提出整改方案后决定是否继续资助。
第二十三条 筹资费用的管理
(一)为筹集捐款发生的宣传、纪念品等的定制与采购、印刷、差旅、交通、招待、会议、奖励等业务费用在募捐或捐赠项目中支付,筹款费用支出,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厉行节约,控制成本,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开支;
(二)捐赠设备物资时,在设备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差旅费、招待费、人员劳务费等在设备物资折价中支付,如果设备物资直接分配到校内单位,原则上发生费用由接受捐赠单位支付。
第二十四条 管理费用的管理
基金会管理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基金会工作人员薪金报酬和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等。基金会的管理费用支出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基金会的管理费用比例,依照《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期末将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作为净资产的减项。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七条 资产是指基金会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一节 流动资产
第二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以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 存货、待摊费用等。基金会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制度,对应收和暂付款项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建立定期核对、定期盘点制度,会计与出纳、出纳与银行按月定期核对账务和票据。
第三十条 货币资金管理
(一)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基金会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
(二) 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与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三) 严格按规定开立基本银行存款账户(具有开户许可证)和一般银行存款账户。 按规定用途使用基金会银行账户,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抵押、担保等任何银行信用;
(四) 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的票据;
(五) 银行预留印鉴章和空白支票及支票密码须分开保管。对已作废的支票,出纳人员应进行专门登记,并妥善保管,及时核销;
(六) 出纳人员对收到的所有银行回单应进行确认,并及时办理入账。
第三十一条 存货管理
(一)存货是指基金会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捐赠的,或者将在提供服务或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资、商品等。存货在取得时按实际成本入账,发出时可选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期末对存货是否进行减值进行检查,发生减值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二)由财务处统一负责存货的会计核算;由秘书处(办公室)作为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存货的日常收发保管;由各使用部门配合履行领用登记和实物保管职责。同时,应建立物资明细账,核算各类、各批次物资入库、出库以及结存情况,每月与财务总账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节 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但耐用时间超过一年的办公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资产一般列为低值易耗品或消耗品。
第三十三条 在取得固定资产时,应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并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期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基金会应当对所属的固定资产进行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折旧。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增减变动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五条 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 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节 无形资产
第三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基金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能持续发挥作用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在取得无形资产时,应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处置无形资产,应当将实际取得的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第四节 对外投资
第三十九条 对外投资是指基金会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外单位的投资。
第四十条 基金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任何投资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投资收益须全部足额纳入银行账户进行统一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第四十三条 应注重控制投资风险,投资具体执行见《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投资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成本。接受捐赠和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期末应对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进行减值检查,发生减值的应将当期提取的投资减值准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如果可回收金额高于账面价值的,应在期初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范围内转回可回收金额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六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基金会。基金会负债主要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金等。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应加强对应付款项和预收账款的清理,及时清查其经费来源与具体用途,按时结清,不得长期挂账。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单位,在业务开展中若需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贷款项目和额度应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并经过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决定,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还款能力。
第九章 净资产管理
第四十九条 净资产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资产的使用受到时间或用途限制的,形成限定性净资产;其余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限制解除时,应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五十条 期末,将当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限定性费用和非限定性费用分别结转至相应净资产。
第十章 票据及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捐赠票据,严格按照捐赠到款数额和捐赠协议内容开具捐赠发票,确认捐赠收入。捐赠收入按捐赠项目设立辅助核算项目进行核算。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专用票据。
第五十二条 票据及档案管理严格按照《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票据管理办法》及《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 纳税管理
第五十三条 基金会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申报缴纳各项税费,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等。
第五十四条 捐赠票据的开具应符合税务和财政部门规定,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赠与开具捐赠票据。
第五十五条 基金会应建立税务风险控制机制,定期进行税务自查,确保税务合规。
第十二章 财务分析报告
第五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一定时间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和公益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基金会秘书处每年应向理事会提供财务分析报告,并备案存档。基金会应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捐赠人要求向其提供捐赠资产的使用情况。
第五十七条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应予披露的主要内容等,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
第五十八条 会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五十九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重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二) 理事会成员和工作人员的数量、变动情况以及获得的薪金等报酬情况的说明;
(三) 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四) 资产提供者设置了时间或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
(五) 受托代理业务情况的说明,包括受托代理资产的构成、计价基础和依据、用途等;
(六) 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
(七) 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受赠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说明;
(八) 对外承诺和或有事项情况的说明;
(九) 接受服务捐赠情况的说明;
(十) 长期股权投资中,对被投资单位持有股份情况说明。
(十一) 出资设立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情况说明。
(十二)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
(十三)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四) 关联方说明和关联交易说明。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相关各方。关联交易包括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
第六十条 专项信息审核报告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一) 管理层的责任;
(二)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三)《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财务专项信息。
第六十一条 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组织登记证号、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报告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章。
第十三章 项目财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基金会章程、基金会项目管理及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规定,专款专用。基金会合理设计公益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三条 财务部门有关项目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审核资金预算,审核合同协议中有关财务部分的条款,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审核支出票据,负责项目资金的收支往来结算,检查、监督、管理项目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积极配合项目验收结项工作。
第六十四条 财务部门审核项目立项中资金预算。基金会秘书处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项目立项资料包括项目资金预算,项目经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编制,对项目支出的合理性负责。财务部需在立项环节中对资金预算发表财务审核意见。财务立项审核的重点主要为项目预算是否符合年度预算;支出内容是否符合相关制度管理规定;支出标准是否符合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等。
第六十五条 财务部门审核合同、协议签署中的财务条款。项目立项批准后,在项目实施前,基金会应与受益人或项目执行机构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财务部门主要审核合同协议中有关财务的条款,比如:付款金额、支付对象、付款时间、内容等是否与预算一致;对合同金额的审核,数量金额等计算是否正确,是否与合同附件资料一致;对结算条款的审核,对于预付款项、付款进度、验收款的支付条件是否明确,是否符合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要求;合同结算方式是否明确,是否符合基金会的财务规定;对取得票据的时间、种类、财务核算等是否予以明确等方面。
第六十六条 财务部门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项目收支进行单独核算,定期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如有差异及时查找原因。
第六十七条 项目执行费提取比例按《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提取的执行费作为非限定性资金进行管理。
第六十八条 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捐赠协议处理;捐赠协议未约定的,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章 监督与审计
第六十九条 财务监督是基金会贯彻落实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基金会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基金会必须接受审计部门、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相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控制制度。
第七十条 基金会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人员责任制和建立财务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是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七十一条 财会人员有权按照《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反映。
第七十二条 基金会应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进行年度审计、换届审计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按照项目管理需求定期进行专项审计、抽查审计,并按要求公开财务信息。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由北京体育大学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自2026年5月15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