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基金字[2018]11号
为促进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保障参与公益活动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基金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本制度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在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登记建档,不计报酬,基于爱心、信念和责任,利用自己技能与知识,自愿参加并协助基金会开展公益工作的在校师生及社会各界人士。
第二章 志愿者申报条件
(一) 热心于教育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二)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相关规定,无在校处分和犯罪记录
(三) 理解并认同基金会宗旨,服从教育基金会的志愿工作安排;
(三) 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本着完全自愿的原则参与;
(四) 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条件。
第三章 志愿者的招募及退出
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综合业务部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工作,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向综合业务部提出志愿者招募需求,由学校综合业务部对外发布招募信息,招募的途径包括:
(一)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
(二)学校团委、工会等在北京体育大学内发布招募信息
(三)由各个学院或党支部推荐选举志愿者
有志于且满足以上申报条件的个人,可向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具体申请简历模板会在校友会官网和官微发布
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公布面向北京体育大学校内外招募志愿者的相关信息,组织实施对申请者的审查和考核,并最终确定招募的志愿者名单。
本基金会志愿者可自愿退出。但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活动中,不得无故退出志愿活动,因退出给本基金会或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志愿者的权利
(一) 按时参加教育基金会组织的相关项目活动;
(二) 有权要求基金会提供从事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和安全保障,并可请求协商解决在从事志愿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三) 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申请退出志愿者服务;
(五)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学校规章制度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志愿者的义务
(一)有义务配合基金会就志愿服务进行的资格审查并按基金会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二)有义务遵守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基金会基于志愿服务而进行的统一管理、安排和部署。
(三)有义务按照基金会要求,参加基金会提供的相关教育、培训,并达到基金会相关标准。
(四)有义务诚信对待其所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期内完成承诺的志愿服务工作。
(五)有义务在志愿活动中不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基金会、志愿者形象及公益活动的声誉,不做任何与此相悖的事情。
(六)无报酬要求和任何营利目的,不以志愿者的身份或者志愿服务的名义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章 志愿者的管理
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招募的志愿者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工作职责:
(一)在教育基金会办公室从事相关事务性工作。
(二)协助基金会完成各项大型校友返校等志愿服务工作。
(三)经基金会同意,可从事项目策划和组织,以及相关志愿服务。
(四)听从基金会各项临时性调遣。
为充分提高所招募的志愿者的服务水平、工作能力,教育基金会统一安排日常志愿者培训和大型志愿活动前的临时专业性培训,要求如下:
(一)志愿者需按时、按规定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基础培训活动,以了解公益组织,提高公益服务能力;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由项目人负责对志愿者进行专业培训,根据志愿服务岗位的需求培训所应掌握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教育基金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使用志愿者的人数和时间,应按相关规定为志愿者提供误餐和交通补贴等,对执行长途外出公益项目的志愿者提供必要保险。
第七章 志愿者奖惩制度
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为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提供志愿者证书,同时定期评选优秀志愿者个人、团体,并颁发证书及奖品。
对违反基金会相关规定的志愿者,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直至取消其志愿者资格的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2018年12月1日由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2次会议通过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