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
基金秘书处字[2019]0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聘用人员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基金会章程和北京体育大学合同制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除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令、法规外,依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聘 用
第三条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四条 工作人员的聘用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除涉密人员需另外选拔外,均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条 基金会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由秘书处提出用人计划,经秘书处办公会通过。
第六条 各级人员聘用的程序、内容依北京体育大学相关人事文件执行。
第七条 基金会所聘人员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后填写用工登记表,审查通过后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
第八条 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以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基本工资。
第三章 管 理
第九条 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基金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恪尽职守,服从领导,不得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
2、维护基金会名誉,坚决与任何有损基金会名誉的行为作斗争。
3、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4、保守基金会的机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5、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一条 考核以北京体育大学有关合同制人员考核制度为准,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以此结果作为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
第十三条 奖惩实施一般在年终考核基础上进行。
第五章 假 期
第十四条 员工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之规定,休假日薪金及津贴照付。
第十五条 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种假期的规定。
第六章 待遇福利
第十六条 员工的工资制度及各项福利补贴,遵照北京体育大学人事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拟聘人员在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执行聘用岗位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 员工按北京体育大学合同制员工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因公致残或死亡者依劳动保险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九条 员工一律参加劳动保险,除依法享受各项权利及应得的各种给付外,不得再向基金会要求额外赔偿或补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2019年12月10日由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2019年第34次秘书处办公会通过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