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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基金字 2018 01号).docx
发布时间:2026-06-10

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基金字[2018]1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项目管理,科学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基金会各资助项 目的运转,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程》北体字〔2018155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对项目进行管理,项目管理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进行捐赠项目的管理制度建设,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等 规章制度;

(二)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根据基金会项目安排,进行捐赠 协议审核与立项管理;

(三)通过项目管理实现项目计划和目标,对项目执行过程 进行管控、监督、评价和总结;

(四)定期向捐赠人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使用效果和社会 评价;

(五)通过规范管理保障项目执行质量和效益,提升基金会 的公益形象,扩大行业和社会影响。

第三条 基金会的资助项目主要用于:

(一)支持教学、科研和训练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器材装备和图书资料等);

(二)资助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训练竞赛及专著出版;

(三)吸引海内外知名学者、教练员来校讲学及任教;

(四)资助大学间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和国际学术会议;

(五)设立奖学金、励学金、奖训金、励训金、奖教金;

(六)资助某个特定运动项目的发展或训练竞赛的开展;

(七)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八)关注和支持社会和学校弱势群体的相关公益项目;

(九)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并符合章程宗旨的资助项目。

捐赠项目的设立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推动北京体育大学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人才培养、 国际交流、运动训练、文化传承、社会服务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为北京体育大学改革发展提供保障与支持,为建设世 界一流体育大学贡献力量;

(三)推动国内竞技体育水平的提高和群众体育的普及与开 展;

(四)协调学校资源,积极服务体育、教育等社会事业,促 进我国体育和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捐赠项目的设立方式:

第六条 非限定性资金项目,进入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的相关基金项目,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汇总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学 院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提交基金会理事会讨论审议,由基金会 理事会按照章程决定其用途并报学校审批。

基金会理事会负责非限定性资金的管理和日常使用,年度项目计划、重大项目的立项与实施、制定项目管理相关办法和制度、 项目管理机构的组建、检查年度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第七条 限定性资金捐赠项目均以基金名义设立,基金名称需在捐赠协议中约定。一般由北京体育大学或有关部处、学院名 称或某个领域(一般为接受资助方或领域)和基金用途两部分组 成。基金用途一般分为:奖学金、励学金、奖训金、励训金、教金、发展基金、教育基金、基建基金、研究基金、人才基金、 国际交流基金、公益基金及保障基金等。

年度捐赠金额 10 万人民币以上,应捐赠者要求,也可以在基金名称中加入捐赠者或被纪念者的名称。年度捐赠金额不足 10 万元的情形,特殊情况需命名,需经理事会研究并报学校批准实施。一个基金可以接受多个捐赠者的捐赠,一个捐赠人可以捐赠多个基金。

第八条 根据北京体育大学、各部门、各学院及基金会的发展需要和捐赠者的意愿,由基金会和捐赠方签署捐赠协议,以确 认捐赠行为。捐赠协议中必须包含捐赠目的、捐赠用途、捐赠总 额、到款时间、资金管理和使用方式、相关权利和义务等。其中 物资捐赠,需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捐赠项目为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时,基金会需征得学校批准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涉及到成立专门教学、研究、训 练、竞赛等机构时,需通过学校有关决策程序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涉及境外机构或个人捐赠时,需遵守国家有关涉外管理规定并报学校审批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

第十条 捐赠项目管理办法应根据章程、捐赠协议和有关规文件制定。校级、专项或者特定领域(方向)、院级项目都需成 立项目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小组)负责项目执行和管理。

第十一条 校级、专项或者特定领域(方向)项目管理委员会(管理小组)一般由校领导和基金会连同有关职能部门、学院和捐赠人或代表组成,由学校、基金会领导担任主任。项目管理 委员会(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基金会。

院级奖学金、励学金、奖训金、励训金、奖教金、或特定领 域(方向)等资助项目管理委员会(管理小组)由接受资助学院 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项目执行和管理。

管理委员会(管理小组)工作会议由主任(组长)负责召集, 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研究决定年度工作计划等重大问题。管理委员会(管理小组)也可以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该基金项目运行中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第十二条 捐赠资金到账后,由学校财务处托管,并设立专门基金科目,如有需要一个基金项目可以下设多个子基金以支持 项目运行。基金和子基金的使用应根据协议约定,并符合基金的 设立类型。

第十三条 基金执行过程中,项目管理委员会(管理小组) 办公室应协调相关部门和学院做好项目执行和反馈工作,定期向 学校、基金会和捐赠人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及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专项基金因宗旨完成、协议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束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总结评估并予以终止。

基金会对捐赠资金提取项目执行费,原则如下:

(一)留本捐赠资金不提取项目执行费,非留本捐赠资金按 单笔到账金额提取项目执行费;

(二)用于资助学生学习、训练的捐赠款,社会、学校公益 项目的捐赠款,不提取项目执行费;

(三)单笔到账金额在 500 万元(含)以下的捐赠款,按到账金额的 2%提取项目执行费;单笔到账金额在 500—1000 万元的捐赠款,按到账金额的 1.5%提取项目执行费;单笔到账金额在1000 万元(含)以上的捐赠款,按到账金额的 1%提取项目执行费。外币捐赠按捐赠外币汇出时金额计算;

(四)特殊捐赠项目的执行费用,按学校工作安排或基金会 理事会决议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2017年12月29日经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1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