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中外人文交流研究院”建设基金
项目管理办法
基金秘书处字[2020]02号
为助力北京体育大学发展改革,支持北京体育大学筹建“体育中外人文交流研究院”,天津店主助手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人民币200万元,设立“体育中外人文交流研究院建设基金”。为规范捐赠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依据捐赠协议及教育基金会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北京体育大学建设“体育中外人文交流研究院”,由天津店主助手科技有限公司出资设立“北京体育大学‘体育中外人文交流研究院’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由天津店主助手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人民币200万元整,一次性注入。捐赠资金于2020年1月20日前汇入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指定账户。
第三条 本基金用于资助北京体育大学建设“体育中外人文交流研究院”,重点支持以下方面工作:开展体育中外人文交流研究;搭建国际化体育合作平台;孵化培育体育人才、赛事、市场经营等优质项目;搭建体育产业人文交流平台,推动与“一带一路”国家在体育产业方面的合作交流;开展咨询服务和人文交流培训;助力开展高校与国际体育组织的交流合作;开展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进行青少年、教练员、运动员(队)等相关体育从业人员的人文与体育技能培训;推动体育相关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弘扬,促进中外体育文化交流。
第四条 为规范本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成立“北京体育大学‘体育中外人文交流研究院’建设基金管理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分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校领导
组 员:捐赠方代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科研部门、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
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北京体育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第五条 本基金由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按照《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及基金会理事会决议统一管理,由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北京体育大学“体育中外人文交流研究院”建设基金使用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管理小组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由组长临时召集会议。
第七条 由管理小组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完成基金使用方案的拟定,并在校内公示。
第八条 本基金资金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方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2020年01月02日由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